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前中信金(2891-TW)副董事長辜仲諒因被控涉入「紅火案」、涉嫌侵吞中信金3億元,台北高等法院今(31)日二審宣判,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判辜仲諒9年8個月徒刑,併科罰金1.5億元。
辜仲諒被控在2004年前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時,與其他中信金控高層主導,買進兆豐金股權和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再指示妹婿陳俊哲在香港成立資本額僅1美元的紅火公司,金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後,再由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並間接操控兆豐金股價,從中獲利3047萬美元(約新台幣10億元),辜仲諒分得其中3億元,遭檢方以違反證交法、洗錢、背信等罪名起訴。
全案爆發後,辜仲諒一度在2006年逃往日本而遭通緝,2008年特偵組策動辜仲諒以指證陳水扁涉及二次金改弊案來轉為汙點證人,辜仲諒接受條件回台接受偵訊。
2010年,台北地院以違反證交法、背信罪等罪名,判辜仲諒9年有期徒刑,辜仲諒不服提出上訴,並在2011年承認紅火公司並未將獲利的3億元交給陳水扁,當時是因為特偵組威脅利誘,才做出偽證。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重判指紅火案是重大財產犯罪,辜仲諒涉犯銀行法背信罪、證券交易法董監背信罪及刑法背信罪的要件,法官依重法優於輕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規競合法則,依銀行法背信罪判刑,判處辜仲諒9年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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