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兩部達成修法共識,對電子廠送出政策利多。財政部將針對外國廠商向台灣廠商收取的專利授權金,予以免繳2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由於外國廠商一向將稅負反映在產品售價或權利金上,免稅將有利於國內廠商降低成本。
市場預期,與國外一向簽有專利技術授權的半導體、DRAM、3C品牌廠等科技業受惠最大。
經濟部工業局官員昨(21)日以向高通購買手機晶片的宏達電為例指出,高通的手機晶片專利大多登記在國外,而高通出售手機晶片給宏達電,通常都會收取權利金,高通必須在台灣繳納20%的權利金所得稅;在政府提供免稅後,高通將會將免稅額度直接反映在產品售價上。
工業局官員表示,我國廠商與國外合作廠商簽訂專利技術授權時,通常在授權金上內含稅負成本,一旦可以免稅,自然可以降低授權金的費用,尤以晶圓代工、DRAM等半導體業,或是發光二極體(LED)和PC、手機品牌廠等科技業最普遍。
由於廠商對新法需求殷切,財經兩部已計劃近期發布實施,並可追溯至2011年適用,經濟部表示,財政部已經同意,只要是2011年起與國外廠商簽約的專利授權案件,未來都可適用免稅。
兩部將在近期內發布修正後的審查原則,規定只要在專利權有效範圍內,以技術合作方式授權我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使用、非在國內登記的外國專利權的權利金,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扣繳20%所得稅。
官員分析,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2009年落日、改由產業創新條例取代後,原本提供給高科技業使用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租稅優惠已經消失,僅保留少數的研發投資抵減優惠。因法令規定廠商享有的相關優惠可以展延一年,實施期間延只到2010年為止。
財經兩部日前會商,財政部堅持取消高科技業與提供「專門技術」外國廠商簽約時,享有權利金免稅的優惠,獲得經濟部同意讓步。
不過企業過去要求擴大外國營利事業的權利金免稅範圍,應涵蓋至國外登記的專利皆可適用,不再僅限國內登記有案的專利權,財政部也同意放寬。
【記者謝佳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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